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广告协会(以下简称“本协会”)会费的收缴、使用和管理,保障协会正常运转及各项工作的开展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会章程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会费是本协会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,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。
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、使用与管理应遵循合法、合理、公开、透明的原则。
第二章 会费标准
第四条 本协会会费标准根据会员类型进行设定,具体如下:
(一)会员单位:2000 元/年;
(二)理事单位:5000 元/年;
(三)副会长单位:10000 元/年;
(四)会长单位:50000 元/年。
第三章 会费缴纳
第五条 会员应于每年 6 月前缴纳当年会费。
第六条 新入会会员在批准入会之日起 60 天内缴纳当年会费。当年 6 月 30 日前批准入会的缴纳全年会费,6 月 30 日后批准入会的缴纳半年会费。
第七条 会费缴纳方式可以采用银行转账、支票或现金等形式。
第四章 会费使用
第八条 会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主要包括:
(一)组织开展各类会议、培训、调研、交流等活动;
(二)编辑出版会刊、资料,建设和维护协会网站等信息平台;
(三)开展行业自律、规范市场秩序等相关工作;
(四)为会员提供服务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;
(五)协会办公设施设备购置及办公费用支出;
(六)其他与协会宗旨相关的必要支出。
第五章 会费管理
第九条 由专人负责会费的收支管理,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。
第十条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,确保会费使用合理、合规,并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,接受会员监督。
第十一条 每年进行会费收支审计,确保会费管理的规范和透明。
第六章 特殊情况处理
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,可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,由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。
第十三条 对于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,视为自动退会,不再享有会员权利。
第七章 附则
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吉林省广告协会理事会所有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会员(代表)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。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协会发展需要,可对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,修订后的办法需经会员(代表)大会审议通过。